关于印发《沿滩区推进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沿滩区人民政府类别:其他文件发布时间:2025-04-03阅读:
自沿府发〔2025〕4号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沿滩区推进村庄建设工程项目
简易审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沿滩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沿滩区推进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组织实施。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沿滩区推进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的实施方案
 
  为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人居环境、农村水利、村内道路、文化旅游和体育、森林防火等量大面广、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且政府直接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主要包括: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村内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灌排渠、提灌站、机耕道、供排水、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等村庄建设领域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桥梁涵洞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
  二、优化项目审批(备案)程序和内容
  (一)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允许以表单形式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内容。项目涉及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在审批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表前应提供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对政府直接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未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相关乡镇(街道)需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可研评审意见开展审批,并将审批后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表(附件1)和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附件2)抄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资金申请的政策依据等内容。经批准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表,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简化项目用地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对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项目用地等意见的,审批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在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采取“容缺”“承诺”先行开工的项目,完工时应办理完成“容缺”“承诺”事项。
  (三)对具备并联审批条件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施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园区、村民聚居区等区域,可以组织实施区域统一评估,区域评估需涉及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区域内相关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不再进行单个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估评价。
  (四)对使用政府直接投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需编制预算。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法人需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自贡市沿滩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报审。
  三、简化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流程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法人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整区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坚持“民事、民议、民管”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鼓励项目选择、建设、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项目法人采取以工代赈模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
  加强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民主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引导村民参与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
  充分落实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对村民的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验收等情况,要及时主动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严控项目建设过程。村庄建设工程项目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工程监理制等要求,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建设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或超财政评审价实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项目法人实施的项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审核把关和过程指导。
  对政府直接投资在10万元以下、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法人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为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具备条件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决策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实施。
  除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原则上政府直接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需按照程序公开选取项目施工单位。其中,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法人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决策同意后完善附件2、3并审签附件1,同时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信息,自行组织三家以上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开竞争或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公开竞争选定施工单位。若出现两家以上并列的,集体决策选定施工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公开采购项目施工单位。
  (三)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划中加强主动对接,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技术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强化建后管理指导和督促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综合验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法人的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实施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单位应注意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规范完善项目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做好项目建后管护。鼓励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项目产权划拨工作,乡镇(街道)依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对公益类村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管护责任由项目产权人承担,管护费用由所在乡镇(街道)给予全额补助;对产业发展类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本着“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由受益的产业业主承担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农户、产业业主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工程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五、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项村庄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核算,区财政局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超过简易审批项目的投资限额。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启动时,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拨付资金。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三)鼓励村民筹资投劳。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项目法人自主实施的村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建设方式、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引导村民筹资投劳,鼓励成功人士积极为家乡建设捐资,为村庄建设出力。同时,在村庄建设中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不得举债兴办项目。
  六、加强项目实施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策划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提高设计效率。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构建村(居)委、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主动公开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的集中检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广经验做法,宣传典型案例,增进村级组织、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支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沿滩区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简易审批表
     2.沿滩区村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
     3.村庄建设农业类简易审批项目投资估算表填报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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