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沿滩区人民政府类别:其他文件发布时间:2023-02-08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沿滩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自贡市沿滩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二章  不予设立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车、棚、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危房、尚未竣工建筑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搭建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内及可供师生出入的门口50米范围内;
  (八)政府及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全面禁烟的场所内;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设立模式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人口数量、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辖区内零售点布局采用间距模式、总量模式、总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零售点间距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沿滩区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临街门店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除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外的其他乡镇、社区街道临街门店设立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
  第八条 零售点总量模式设立范围及标准:
  (一)以自贡市沿滩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信息公示的上年度零售点总数为基准,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度零售点总数的5%;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度零售点总数的5%。
  (二)汽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站点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三)非开放式企业园区、工厂内部,在职员工500人以上的配套生活区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总量加间距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商户数300户以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商户数300户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临街店铺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立零售点的,住户在1500户以内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在1500户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三)行政村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500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可适当放宽间距要求,零售点在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除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外的其他乡镇、社区街道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新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离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重新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二)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的超市、食杂店、烟酒店、便利店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三)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标准: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四)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新办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享受放宽间距标准设立零售点的,申请时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取得资格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适用间距放宽情形,受总量模式限制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标准不得累计。
  第十二条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的大型商场、超市可不受间距限制,受总量模式限制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按照“一店一证”设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内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以零售点两店铺相邻最近的墙体边缘为测量基准点,按照可供行人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距离。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设置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沿滩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贡市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沿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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