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现场检测与评估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1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火灾、烟花爆竹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1.3.2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人员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或有特别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1.3.3 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1.3.4有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做为首要任务。
1.4.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原则。
1.4.3坚持迅速控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原则。
1.4.4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原则 。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沿滩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其他相应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安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武装部、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经商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农林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供电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武警中队、区粮食局、区司法局、区供销社、区总工会、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电信、联通、移动分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职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令;具体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需要由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2.3.1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事故上报处理和安抚工作。
2.3.2区安监局:根据领导指示,做好情况通报,监督协调事故处理。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调集与组织工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3.3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车站码头、路桥及水上交通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运输、车辆调集以及人员疏散等工作。
2.3.4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它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负责城市天然气设施安全事故的救援和技术支持工作。
2.3.5 区质监局:牵头负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实施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它事故中有关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工作。
2.3.6区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纪人员或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2.3.7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火灾、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灭火、道路交通管制;对事故嫌疑人依法实施监控调查。
2.3.8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安全事故恢复性建设项目申报及有关协调工作。
2.3.9区经商局:牵头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运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2.3.10区教育局:负责学校校舍、教学设备、师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2.3.11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施救、抢险、事故处理和预案演练资金筹集与落实工作。
2.3.12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安全事故的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3.13区总工会:负责做好职工伤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3.14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工作;参与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及群众工作。
2.3.15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辐射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2.3.16区文体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2.3.17 区司法局:负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组织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
2.3.18 区粮食局、区供销社:负责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2.3.19 区农林局: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3.20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急性中毒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安全事故处置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指挥、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通报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与疫情控制情况。
2.3.21区供电局:牵头负责用电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电力供应和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维护,保证救援工作所需。
2.3.22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水利工程、渔船等所属行业范围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安全事故的水下作业和施救工作。
2.3.23区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地质灾害和非煤矿山开采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3.24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2.3.25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证事故现场信息畅通。
2.3.26区辖区内所有的机关、团体、驻军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落实值班人员和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电话。在收到事故应急救援命令、指令时,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集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必须及时上报。信息报告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办、区府办、区应急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乡镇、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
一般(IV级):即一次性死亡(含失踪)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较大(III级):即一次性死亡(含失踪)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至5000万元以下;
重大(II级):即一次性死亡(含失踪)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别重大(I级):即一次性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启动相应预案,各乡镇政府、区级各部门按照相应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2 指挥和协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后,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应急委报告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4.2.1综合协调联络组
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4.2.2现场维护小组
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进行物证、痕迹、文件等的收集。
4.2.3专业抢救组
火灾安全事故:区消防大队为组长单位;
交通安全事故:区交警大队为组长单位;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区建设局为组长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区经商局为组长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质监局为组长单位;
地质灾害、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区国土资源局为组长单位;
洪涝灾害安全事故:区水务局为组长单位;
急性中毒安全事故:区卫生局为组长单位;
森林火灾安全事故:区农林局为组长单位;
其它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按事故性质确定组长单位。
以上各类事故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抢险救援工作。
4.2.4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局为组长单位,相关医疗机构为成员单位,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2.5后勤保障组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区交通局、区经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
4.2.6善后处理组
区民政局为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维稳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4.2.7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安监局、区广电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4.3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按程序报有关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及以上的事故由上级政府和部门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1)区人武部
①机动预备:民兵、预备役人员100人。
②担任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突击任务。
(2)区消防大队:
①破拆:预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装备。
②高空抢险:预备登高车、梯子、安全绳、救生器材等设备。
③高温、有毒、腐蚀场所作业:预备氧气和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装备。
④地下救治:预备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等设备。
⑤灭火:预备消防车、照明车、指挥车和高压水枪、灭火器等设备。
(3)区公安分局(含武警中队):
①机动预备:公安干警、武警官兵100人。
②担任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突击任务。
(4)区交通局:预备12吨、16吨汽车吊车,10吨平板车(半挂),12吨、15吨平板车半挂车和25吨大型平板车等运输设备。
(5)区水务局:预备水下抢险作业装备。
(6)区建设局:预备土建工程的抢修、拆除和开挖设备。
(7)区卫生局:预备事故现场救治、防疫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药品及救护车等。
(8)区供电局: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照明设备。
(9)区农林局:预备森林灭火器材,如风力灭火机、防火铲、消防桶、铁扫帚等工(器)具。
(10)区粮食局:预备重特大洪涝灾害安全事故应急编织袋10000只。
(11)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或者商请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2.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负责本地本企业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 培训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
6.3.3 演习
乡镇政府和区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