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自府发〔2009〕18号)精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人口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稳定新时期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和新形势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违法生育现象增多,已成为影响全区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两个加快”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新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新格局,推动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各司其责,以区域协作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落实领导责任,协调部门综合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区综治办、区人口计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公安分局要结合暂住人口管理,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区人口计生局互通信息。区劳动、卫生、民政、经商、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查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并将查验结果及时向区人口计生局通报。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时查验、登记、监管、通报外聘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接受所在地乡镇社区和上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化管理。流入地要将流动人口纳入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区劳动保障局要定期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情况。区公安分局、区人口计生局要密切配合,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100%。流入地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登记建档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经营、社会救济等方面予以优惠和照顾。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三)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口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落实村级管理责任,做好流动人口定期寄回“三查”证明的工作。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待政策。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擅自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四)推动双向多地协作,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趋势等情况,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案件查办协作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情况通报给流出地,流出地要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和反馈相关信息,推动两地或多地区域合作,形成长效协作机制。建立层级协调机制,两地协作中出现的争议,由共同的上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协调解决,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跨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相关协调工作,并研究解决流入和流出地协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在2011年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起成熟的区域协作制度,形成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五)深化村居民自治,实现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把居(村)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双向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
(六)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便捷高效的工作平台。依托“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加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更新和管理工作,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动态变更、生育通报、情况核查、异地交换等5项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形成相关部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平台。
三、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形成政府主导、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将流入人口纳入乡镇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奖励配套经费、免费服务经费、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信息员待遇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区财政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全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予以安排落实。
(三)完善服务网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根据本地流动人口实际总量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村(居)民小组要确定流动人口信息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对违法生育的处理等工作。
(四)强化考核奖惩。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区政府督查办、区人口计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地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违法生育反弹,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