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支持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出让、划拨、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六条 凡生产性工业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按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经批准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八条 凡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基础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以及购买国有学校等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凡在我区新落户的外来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实现收入之日起可享受三至五年的扶持政策。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之和)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工业企业由区财政按前两年70%、第三至五年50%的比例安排资金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商贸、交通、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由区财政按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在我区经营周期不足五年的项目,其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必须全部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