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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9年03月12日 【浏览字号:   来源:沿滩区政府办

自沿府发〔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近段时期,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省内外的一些企业已经或即将关停,导致各地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已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返乡农民工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8〕4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应对当前形势,促进我区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基础工作
    (一)促进区外务工农民就业稳定。各乡镇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加强与农民工用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沟通,争取农民工工作地给予我区农民工特殊关心,尽可能稳定就业岗位,对失业农民工实施就地培训、就地再就业。同时,积极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留守老人的工作,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二)加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岗位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和服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和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变化出现的新情况。从发文之日起,区内用人单位裁员1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1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由各乡镇将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裁员情况统计汇总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报告;三个月以内累计裁员100人以上,需提前1个月由各乡镇将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裁员情况统计汇总向区劳动保障局报告。
    (三)严格执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由各乡镇将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时汇总,并从发文之日起,于每周四向区劳动保障局报告。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乡镇空岗报送情况,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返乡农民工就业。同时,区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将区内用人单位裁员情况和空岗情况报送区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
    (四)强化返乡农民工基础工作动态管理。各乡镇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返乡情况、就业意向、技能需求、创业愿望等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并建立返乡农民工基础台帐,及时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各乡镇要将返乡农民工情况统计汇总后,于每周四报区劳动保障局,切实增强应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一)加大培训力度。各乡镇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搞好配合,对全区返乡农民工和在岗农民工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返乡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8期,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4期;区科技局开展针对返乡农民工的“科技入户工程”培训不少于4期;区水务局开展返乡农民工水产养殖培训不少于4期;区畜牧局开展有针对性地返乡农民工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6期;区农林局开展返乡农民工种植培训不少于8期;区工会开展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少于2期,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1期;区教育局要积极督促区职业教育机构开展不低于6期的针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各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各类培训应不少于6期(其中技能培训不少于4期)。各相关单位不仅要集中培训,还要力争送培训进村入户。各乡镇和区级相关部门务必于2009年2月15日之前将具体培训方案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区政府将培训情况纳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民生工程单项考核。
    (二)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各乡镇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技能特点,搞好“量身”技能提升培训;针对地震灾后用工需求,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转岗培训;针对部分失业返乡农民工回归农村的实际,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意愿,搞好创业培训;针对市场需求,搞好订单培训。
    三、大力开展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
    (一)组织参与灾后重建。各乡镇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参与灾后重建搞好信息服务,搭建供需平台,开辟快捷通道,积极了解我省灾区用工情况,向灾区输送各类人才。各乡镇、区建设、经商、交通、工会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灾区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使灾后援建项目尽可能吸纳我区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
    (二)开展失业救助。对在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进行失业登记后,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经有关部门认可为经济特困户的,区政府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户每月不超过385元)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产业,拓宽就业渠道。
    (四)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积极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
    (二)工商扶持政策。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三)税收扶持政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四)信贷扶持政策。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将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五)土地扶持政策。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
    五、依法维护失业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建立维权通道,落实权益保障。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积极落实权益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外企业、督促区内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社保部门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接续社保关系。对在务工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区社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妥善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
    (一)保证子女入学。各乡镇政府、区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现行政策,确保失业返乡农民工随返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近入学,严禁乱收费。
    (二)实施困难救助。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农民工就业和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农民工尤其是失业返乡农民工培训、就业、创业、维权等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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