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基本原则
1.2.1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2.2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2.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2.4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2.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现状
自贡是一个中强地震活动区,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破坏性地震,且大多发生在城市区,被国家列为全国抗震设防的重点城市和全国大中城市防震减灾示范区。沿滩区位于自贡近郊区。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区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2地震灾害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2区政府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其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农工办、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广电分局、区卫生局、区药监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农机局、区粮食局、区文体局、区电信局、区供电局、区供销社、区救灾办、沿滩报社、区工行、区农行、区财保公司、区寿险公司、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消防大队、区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受灾乡镇的乡镇长。
2.3区政府抗震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3.1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和呼吁其他地区支援。
2.3.2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区级各部门和震区乡
镇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2.3.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上级
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
2.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4.1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组成:
主任: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计划局、区救灾办、区建设局负责人。
成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下设指挥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2.5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1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向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传达上级政府的指示、命令。
2.5.2组织强余震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现场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2.5.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
闻发布会。
2.5.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承办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响应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我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区4.5-4.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市市区4.5级以下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我区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自贡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5.0-5.9级 6.5-6.9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4.5-4.9级 6.0-6.4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5级以下 5.0-5.9级
3.2地震应急工作的分级原则
3.2.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区政府支援。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2.2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防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向市政府请示支援,震区所在乡镇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2.3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乡镇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3.2.4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临震应急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预报区的乡镇政府负责。
3.2.5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区建设局实施,区级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3.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反应
乡镇政府信息处理:迅速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积极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震灾快速评估工作。
区政府信息处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救灾建议;区政府分管防震救灾的副区长迅速赶到防震减灾区进行慰问或派工作组赶到灾区指导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
3.4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反应
3.4.1乡镇政府应急行动,3.4.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4.2迅速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并请求市政府支援。
3.4.3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视灾情决定是否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或其他特别管制措施。
3.4.4区抗震救灾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上报市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3.4.5区级有关部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区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系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区级其他部门在区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3.5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3.5.1区、乡镇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长、副指挥长迅速赶到指挥部,在市、区政府领导下,按要求全面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3.5.2区级有关部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成立本部门的应急机构,按各自职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派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其他部门在市、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5.2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迅速制定并请示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震区特别管制措施。
3.6临震应急工作
临震应急工作主要包括:
3.6.1接到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地方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在临震应急期内,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制定并实施避震疏散方案;有关部门、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害源应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6.2要加强人口和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3.6.3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必要时开展防震演习。
3.6.4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3.7次生灾害防御
区经贸局、区供电局、区水利农机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和各有关工业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渠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监督、指导并协助并系统处于灾区的单位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次生灾害扩大蔓延。
区建设局和区水利农机局要及时有效地排除因滑坡、山崩等险情,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区教育局负责对灾区中小学校师生的疏散和安置,确保师生的安全,对次生灾害的教育物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3.8灾害损失评估
区发展计划局、区救灾办、区农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开
展现场震灾考察和经济损失评估。
3.8.1灾情统计上报
区救灾办:负责全区震灾统计上报,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3.8.2宣传报道
区广电局、沿滩宣传部、区教育局: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报道,防震减灾知识和中小学生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 后期处置
4.1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设置临时避难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2呼吁与接受外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通过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内、省内呼吁提供紧急支援;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省内外向我区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
区红十字会: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和安排上级红十字会转赠的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5 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区电信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以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区建设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人防警报设施,确保畅通。
其他有通信网络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电信部门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迅速调集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5.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对疫源消毒处理,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等。
区药监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
5.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航道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
5.5电力保障
区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5.6生活物资保障
区发展计划局、区粮食局、区经贸局、区供销社:负责调运抗震救灾所需的物资、粮油、食品等,保障灾区生活品必须的供应。
区建设局、区水利农机局、区自来水公司、区天然气公司:负责灾区人、商饮用水源、供水系统和供气系统的恢复的建设、保证灾区救灾、生活用水、用气。
5.7社会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
区建设局、区水利农机局、区交通局、区供电局、区自来水公司、区天然气公司:组织力量对受灾城市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供气、供电系统和公路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5.9重要目标警卫
区武警中队、区公安分局: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10消防安全
区消防大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5.11应急资金
区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救灾的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准备。
区工生、区农行:做好应急救灾信贷准备工作。
区财保公司、区寿保公司:积极开展地震保险工作。
6 其他事项
6.1除临震和震后应急期外的其他任何时候,若发生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活动的重大地震谣传、误会事件,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平息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6.2区级有关部门(本预案中所涉及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应急职责,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上报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并同时送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备案。
6.3各乡镇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的应急预案,并上报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同时送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备案。
6.4本预案适合各种因地震或与地震有关的事件引发的紧急情况的应急工作。
6.5本预案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