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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007年10月15日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市沿滩区交通局办公室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快速处置自贡市沿滩区通航水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以现场处置为中心的各方协作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提高突发性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处置能力,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5号);
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沿滩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自沿府办发[2004]79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通航水域发生以下情况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1、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3、水上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严重泄漏,或发生事故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泄漏的;
4、其他影响较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加强对事故处置和现场救援抢险工作的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安、交通、海事、安监、消防、水利、财政、宣传、民政、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1个工作组:
(一)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主任,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应急指挥运行中的协调、联络等各项具体工作,督促、检查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命令。
(二)事故警戒组: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主要任务是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围的交通,防止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事故处置组:责任单位区海事处。主要任务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搜救、事故调查及评估、理赔等各项工作。现场勘查可商请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保险公司派员提前介入。
(四)伤员救护组:责任单位区卫生局。主要任务是开辟交通事故紧急绿色通道,组织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伤员,指定医院,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五)应急抢险组:责任单位区交通局。事故发生地乡镇和区供电、电信、水利、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因事故引发的桥梁、供水、供电、通讯的设施进行抢修并负责设置夜间照明和通讯设备。
(六)事故调查组:责任单位区海事处。在职责权限内负责对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区海事处、安监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事故过错或者意外的情况,与事故有关的航道情况、气象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发生经过及造成的后果,认定事故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人员安置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事故发生地乡镇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水上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群众,接待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并临时解决吃穿住问题,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工作以及事故中死亡的人畜尸体处理事宜。
(八)情报信息组: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区海事处及有关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了解现场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上报下达,信息畅通。
(九)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和正面宣传报道工作。
(十)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事故发生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统一安排办公办案经费,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善后处理组: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由保险公司和发生事故的船舶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水上重特大事故的险情分级及上报
(一)险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将水上重特大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1、特大险情(I级):
(1)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含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2、重大险情(II级):
(1)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较大险情(III级):
(1)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4、一般险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险情信息上报
区海事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对险情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第5号令)等规定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逐级上报。
1、发生任何级别险情,除按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外,应立即向本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III级以上险情报告后,在向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发生II级以上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并立即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海事机构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水上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级由区、市、省三级海事机构从低到高级依次响应,任何险情应由发生地海事部门最低一级首先响应。
2、区海事机构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时,请求上级海事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在上级海事机构响应前后,区海事机构都不能停止相关工作。
(二)指挥和控制
1、海事管理机构在最初接警后,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启动应急响应,直至应急指挥工作已明确移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2、如接警单位为非海事管理机构,则应立即向区海事处通报,区海事处在进行应急指挥的同时,酌情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在启动险情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即投入运作。
4、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按险情级别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入岗位;
(2)根据掌握的情况,明确救助方案与措施;
(3)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4)调动应急力量;
(5)指定现场指挥;
(6)有必要实施交通管制的,通知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实施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施救措施;
(8)信息发布。
(三)现场应急响应的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终止现场应急行动:
1、应急搜救有效,险情已经解除;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及其它外界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过;
4、突发事件已经控制,事态不可能再会扩展或复发。
五、信息的发布
(一)信息发布审批:信息发布必须通过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如涉及上级政府或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已经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特大事故,则必须取得上述机构授权。
(二)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气象环境情况;
2、遇险船舶的概况、船上人员和装载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情况;
5、事故原因(在未确认前一律以正在调查中加以回答);
6、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三)信息发布方式:
1、新闻发布会形式;
2、邀请记者报道,包括现场报道;
3、通过其它信息媒介,如互联网等。
六、应急评估和总结
(一)对于遇险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评估和总结,内容包括:
1、事故的情况;
2、应急响应的过程;
3、应急响应的效果;
4、原因的初步分析及后续事故调查开展情况;
5、应急响应中成功的经验;
6、应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评估总结报告应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根据应急响应实践及有关机构的调整,应及时修订与更新本预案。
七、奖励和责任追究
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应急实施情况和调查评估报告,对应急行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对未按本预案开展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导致的后果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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