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环境保护局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特大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沿滩区环保局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自贡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贡市沿滩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
为快速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建立由区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环境监测站站长等任成员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下设三个小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担任;事故监测组,组长由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值班电话(5538267),由专人负责值班。领导组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组职责
(一)领导组职责
1、服从指挥部的领导,按照《自贡市沿滩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或协调污染事故涉及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
2、统一协调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领导组的工作,指挥各小组人员及时开展事故处置中的水源、空气、土壤和其它污染源的监测和调查处理;
3、组织研究污染处置措施,并迅速做出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负责向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情况;
5、负责与其他组的联系和协调。
(二)调查组职责
1、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2、负责提出污染控制措施,供领导组研究;
3、执行领导组的决定。
(三)监测组职责
1、负责在监测站现有技术条件下,开展事故处置中的水源、空气、土壤和其他污染源的监测;
2、协助提出污染控制措施,供领导组研究;
3、协助事故善后处理;
4、执行领导组决定。
(四)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信息的收集与报道;
2、负责后勤保障。
三、处置程序
包括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监测、监控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均遵从此程序。
(一)事故调查
1、事故现场勘察
调查组相关人员实地踏勘并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包括事故对土地、水体、大气的危害,动、植物及人身伤害,设备、物体等的损害等。
详细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技术调查
(1)采样监测。监测组在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各污染物在环境各要素(如土壤、水体、大气)区域、地带和部位存在浓度进行监测。
(2)声像取证。调查组录制污染事故当事人员的陈述及受害人介绍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等。
尽快对污染事故场所、污染源、污染危害现状进行摄像和拍照,记录原始污染痕迹和污染面貌。
(3)技术鉴定。根据监测结果和现场勘察结论作出是否污染、影响程度等鉴定结论;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领导组应协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卫生、公安等)或提请指挥部下属技术顾问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并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做出有关技术鉴定。
3、核算经济损失
根据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损失范围按照国家、地方规定或者当地市场价格协同有关部门核算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处置步骤
领导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有关技术鉴定结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如下处置步骤:
1、已造成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3、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必要时将受污染区域的人员撤出危险地带,避免处理措施不及时带来的危害。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
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初步情况后,1小时内向领导组组长报告,组长在综合情况后,1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市环保局。
速报方式: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速报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现场勘察和环境监测后,得出技术鉴定结论,领导组向指挥部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确切情况。
确报方式: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确报的内容包括: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整件事故处理完成后的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的方式: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又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可免于处罚,但要求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对由于人为因素或事故后没积极采取措施致使污染危害进一步加大的单位或个人,则可:
1、确定赔偿金额,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区环保局事故领导组依据调查分析结果合理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赔偿金额。
2、追究环境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危害后果(刑事责任除外),依据有关环境法规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杜绝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