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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关于调整镇规划区域内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10月15日 【浏览字号:   来源: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党政办公室

自沿兴府[2007]24号


兴隆场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规划区居民:

        为美化社区环境,维护镇容镇貌,给社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使社区的环卫工作上一个台阶。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卫生保洁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集镇规划区内26中—东方管件厂;三叉路口(车站)—屠场;范德华住宅—陈湾村办公室。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住宅户: 1、天然气用户4元/月,2、燃煤用户5元/月。 

        (二)门面(一般经营):1、独立经营的5元/月;2、经营、住宿合并的6—7元/月;3、茶馆、餐饮业户、木材加工厂等:8—20元/月。

        (三)摊位:A固定水果摊10元/月。B临时水果摊1—5元/场;C干鲜及百货等0.5—1元/场。D公共汽车10元/月。

        (四)企事业单位:兽防站、卫生院、信用社、电管站、东方管件厂、纸箱厂、工矿、三通30—50元/月; 26中50元/月;中心校100元/月。

        (五)其它:1、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房的,交清洁费150元/次户;2、进行房屋装修的住房的,交清洁费50—100元/次户;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1000元以上的卫生保洁费(按建筑面积和施工工期确定具体数额)。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由兴隆场社区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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